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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晴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2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02**043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住晴隆县沙子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晴隆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本院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晴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4日重报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被害人龙某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遂持自用的拐棍在晴隆县沙子镇**村*组其家中卧室处殴打龙某某,龙某某跑出家门后,张某某持拐棍追龙某某。龙某某跑至贺某某家耕地处时不慎从公路上摔下路坎,龙某某爬起来在贺某某家地中跑了一段距离后便倒地不起,张某某见状便抓住龙某某的头发将其身体顺着地上拖至旁边的水沟里,之后便独自回家。同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返回小水沟处查看龙某某,发现龙某某的身体已不动弹,便撑着拐棍步行到晴隆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鉴定,龙某某符合在高血性心脏病、冠心病、局灶性心肌炎等自身疾病基础上,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广泛性损伤,引起机体创伤性应激及较大量失血,疾病与外伤联合作用致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甲、贺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时张某某系75岁以上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南江

检察官助理:张庆庚

                                2020年6月5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晴隆县沙子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3份,副本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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