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一组,现住敦化市**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敦化市**饭店内,因敬酒一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用拳脚殴打对方,被曹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等人拉开后,二人相互扔啤酒瓶子打对方,张某某用啤酒瓶子打王某某时打到黄某甲头部,致黄某甲前额部多处皮肤裂伤,经鉴定,黄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接受证据清单、门诊诊断书、伤情说明及照片、调解协议书、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王某某、曹某某、马某某、吴某某、黄某乙、付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黄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敦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六)现场勘验笔录;
(七)敦化市公安局出警视频;
(八)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嵬嵬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敦化市**公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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