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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在承德县高寺台镇某选厂,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厮打,张某某致李某某右手掌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承德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光

2020年12月30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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