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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6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3日18时许,在河南省**县**乡**行政村**村,被告人张某某与刑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至刑某甲右眼部受伤,经鉴定刑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一级,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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