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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丈夫巩某某到巩坪社山上去拾柴,巩某某听见同村的李某某在骂谁把她家石榴树砍了,巩某某对李某某说石榴树是自己所砍,二人相互辱骂,巩某某抓住李某某手腕拉其往所砍石榴树前查看,李某某不去还在辱骂,巩某某在就在李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李某某蹲坐在地上。张某某听见巩某某与李某某争吵声来到争吵现场,也与李某某相互辱骂,并相互抓住对方衣服进行撕扯、推搡,李某某向后退时脚下被绊而仰面倒地,张某某也随身倒地压在其身上。当日,李某某因肋部疼痛被送往康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康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李某某左侧第 2、3、6、7肋骨骨折。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左侧第2、3、6、7可见骨皮质中断,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处理邻里纠纷不当,双方在互相撕扯中倒地,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内含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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