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人田某某(已判决)、“黄毛”、“黑皮”(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市海珠区叠景路合生广场E座,与被害人李某某商讨所欠债务,后因协商不成,遂用拳脚、砖头及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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