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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栋**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2月2日被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匡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因琐事引发矛盾。同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路**栋**房的家中,再次因琐事与被害人匡某某发生口角,并将被害人殴打致伤。经鉴定,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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