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林场**工区**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新村铁钢铺移民楼建设工地工作期间,与被害人谭某某因工具问题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持砖刀殴打被害人背部致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新村铁岗铺一民房建筑工地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骆婉如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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