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3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6年8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同被害人王某某两家因经济纠纷发生冲突,后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张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胡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书证:
受案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到案经过,伤害现场处置登记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调解协议书,撤诉书,谅解书,收条,审前社会调查表,对张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张某某保证书,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
5、 鉴定结论
6、 讯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检察员:胡季芬
2016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系电话139383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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