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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现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寻衅滋事,2008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吸食毒品,2010年12月3日被行政处罚;因寻衅滋事,2011年5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3年4月22日被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20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岳阳市云溪区**城**区安装净水器。因净水器安装不合格,张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后张某甲拿来一根钢管冲向刘某某,刘某某见状欲上前抢走钢管,张某甲便用钢管朝刘某某下巴打了一棍,刘某某被打倒在地,张某甲又用钢管击打了刘某某的大腿后逃离。

经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他人打伤致下颌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唐玲

2020年1231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熊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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