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乡**街**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襄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2日19时许,在**县**镇******宠物店门口,因琐事,被告人张某某同秦某某(另案处理)用棒球棍将董某某致伤。经鉴定,董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惠萍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