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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90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古交市********集体户**本,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2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门口附近用啤酒瓶将受害人卫某某胸部捅伤。2019年8月29日经公安万柏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某某胸部肋骨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云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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