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5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在鱼台县**镇**村,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甲将张某乙腰部打伤,致张某乙L1-3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鱼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云
检察官助理:姜岩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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