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上午7时许,在青州市**镇**村安某某家地的南头,因树苗占地等事,被告人张某某与安某某发生争吵、厮打,期间,安某某被被告人张某某推倒在地致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安某某系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其伤情构成轻伤—级。
民事部分未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等;2.被害人安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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