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莱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8时许,在莱州市**镇**村工业园**机械厂北的东西路上,**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强制执行李某甲晒的玉米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等人与李某乙因玉米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朝李某乙腿部踢了一脚,致李某乙摔倒在地,右膝盖受伤。2018年11月28日,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右膝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地。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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