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均在章某区**街道办事处**别墅区工地干活,2019年3月17日14时许,张某某与范某某因为干活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打斗中张某某用拳头打伤范某某面部、鼻部,用砖头打伤范某某头部,经鉴定范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静
2019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62531****)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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