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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忆江南糕点,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号,现住泰安市**街忆江南糕点店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街路南华伟家园小区北门西侧忆江南糕点店内,被告人张某某因商品兑付与被害人弭某某发生纠纷,后在两人相互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弭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弭某某右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弭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车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东

检察官助理: 米 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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