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街道**村**号。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沂水县**街道**村的侯某某说自己闲话而心生愤恨,在沂水县**街道**村对候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胡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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