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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区,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17时许,在曹某**镇**村南105国道路东的**KTV处,曹某青古集镇**行政村村民杜某某及其妻子缪某甲因搬运水泥费用问题与河南省商丘市**区双八镇西村村民张某乙、张某丙夫妇发生矛盾。后张某丙的侄子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与杜某某的内兄缪某某等人持棍、砖头等工具相互殴打,造成缪某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腓骨小头骨折,后经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一方与被害人缪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等人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本案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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