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户籍地平邑县**镇**村**号,现住平邑县**镇**区。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于某某均系平邑县**镇**村村民,于某某系该村村书记。数年前张某某在云南带回赵某某一起生活,2015年左右,赵某某离家出走,后在平邑县**镇**庄与王某某一起生活。数月前张某某听别人议论说赵某某离开自己时已怀孕,后生了一个男孩,但该男孩被于某某卖了。2020年3月5日13时许,张某某持刀到**村村委办公室找到于某某,向于某某询问孩子的事情,因于某某不承认此事,张某某持刀将于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于某某外伤致顶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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