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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凌晨,在东明县**乡**村**村北**KTV,因王某某辱骂、手掐其父亲张某甲脖子,遂殴打王某某,被劝开后再次用拳打、用脚踢跺王某某,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KTV监控录像;4.鉴定意见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剑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东明县**乡**村**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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