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租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楼街道**村**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安顺市平坝区**楼街道**道**商住楼合伙经营“欢乐门”KTV,二人后因KTV经营事宜发生矛盾,张某某对郑某某不满。2020年5月11日0时许,张某某在“欢乐门”KTV内打砸物品泄愤,服务员李某某对其劝阻未果后即电话联系郑某某,郑某某闻讯后前往该KTV。当日1时14分许,张某某在KTV门口看见郑某某到来即冲进KTV内拿起一把水果刀返回KTV门口,先将郑某某推倒在地上,随即持水果刀朝郑某某背部杀了一刀。郑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肺致急性大失血死亡。作案后张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请他人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生活锁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即持刀将他人杀伤致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二明
检察官助理 吴 霁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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