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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租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楼街道**村**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安顺市平坝区**楼街道**道**商住楼合伙经营“欢乐门”KTV,二人后因KTV经营事宜发生矛盾,张某某对郑某某不满。2020年5月11日0时许,张某某在“欢乐门”KTV内打砸物品泄愤,服务员李某某对其劝阻未果后即电话联系郑某某,郑某某闻讯后前往该KTV。当日1时14分许,张某某在KTV门口看见郑某某到来即冲进KTV内拿起一把水果刀返回KTV门口,先将郑某某推倒在地上,随即持水果刀朝郑某某背部杀了一刀。郑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肺致急性大失血死亡。作案后张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请他人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生活锁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即持刀将他人杀伤致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

检  察  官 汪二明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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