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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租住肥东县**宿舍楼**栋**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丁某某因恋爱感情纠纷邀被害人陆某某陪同来到肥东县**镇**路**补习学校,找寻在该校上班的前男友束某某。当晚19时许,二人因找寻束某某一事与该校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之后,在该校工作的被告人张某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陆某某发生厮打,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用拳头击打陆某某面部,致陆某某两颗门牙脱落。2019年2月27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束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项良诚

助理检察员  王志光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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