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6月28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矛盾,到被害人胡某某家中和胡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殴打,张某某持菜刀将胡某某左侧脸部砍伤。 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岑某甲、岑某乙、唐某甲、 唐某乙、唐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 视听资料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