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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 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农民,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之女告知其遭到李某某的猥亵,10月5日19时许,张某某到位于太和县**镇**村委**庄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永刚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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