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8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12日,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13时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惠泽苑小区门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停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王某某脸上打了一拳,朝身上踢了一脚,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某准备离开时,王某某继续指着张某某骂,张某某王某某左腿部踢了一脚,朝王某某脸部、头部打了几拳,王某某还手二人撕扯在一起,后张某某抓住王某某用力一甩将王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王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属钝器伤,致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和骨挫伤,其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625****

2.侦查卷壹册、量刑建议书贰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