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7********,河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建筑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建筑工地,因施工时吊塔碰撞问题,被告人张某某与工友程某某发生纠纷,后两人相互殴打,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程某某殴打致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某右侧第2、3、4、5、6前肋不全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右胸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被害人程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雪芳
检察官助理: 万雅璐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