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3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号附**号,住四川省仪陇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1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南部县王家镇好声音KTV喝完酒后回家,路过王家镇一转盘处中华孕婴店门口的烧烤摊时,遇见郑某某、张某丙等人在此喝酒,郑某某等人邀约张某某一起喝酒。被害人文某某与其朋友赖某某去开停在好声音KTV附近的车时路过该烧烤摊,跟张某丙等人打招呼,张某某也跟文某某打招呼,并喊“文某某”。文某某便用手捏了张某某的脸颊,随即两人因称呼问题发生口角并抓扯,郑某某、滕某某等人见状将两人劝开。文某某和赖某某便离开到文某某停放在好声音KTV旁的车辆处,坐上自己车子的副驾驶位置。在文某某被劝走后,张某某想到以前文某某就打过自己,这次又在自己朋友面前用手捏自己脸,觉得受了文某某的侮辱,起心要教训文某某,但知道文某某习过武,赤手空拳打不过文某某,便到自己车内拿了一把水果刀走到文某某的车旁,拉开副驾驶的门,喊了声“文某某”,右手反手持刀迅速朝文某某连刺两下,第一刀刺中文某某胸口下沿,第二刀刺中文某某右侧下腹,当张某某刺中第二刀的时,文某某用手将张某某推开,趁机从车内出来跑离。张某某见状便追撵文某某但未追上。随后张某某带着刺伤文某某的水果刀到王家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文某某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水果刀一把。
3.情况说明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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