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至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告知了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和妻子邵某某婚姻纠纷而前往邵某某家中,两人在谈话中发生争执,邵某某父亲邵某甲见状,上前和张某某发生冲突继而撕扯在一起,两人在撕扯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打伤邵某甲面部,致邵某甲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某已给邵某甲赔偿人民币4万元,取得邵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 耿萌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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