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室。2016年5月1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曹某某因开车占道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胡岗路交口发生纠纷争吵,被告人张某某持棒球棍将被害人曹某某左手打伤。经鉴定:曹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断端移位明显,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撤案决定书、作案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等。
2. 证人胡某某、杜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室,联系电话1396512****。
2.案卷材料三册、归案经过一份、病历一份。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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