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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叶县********。2000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2年11月6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叶县任店镇**村******自家住处,因婚姻纠纷和李某某发生争吵、打架,张某某用拳头对李某某左侧面部、眼部进行殴打,致使面部受伤。经平顶山盐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凡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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