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425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房**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1日一次退回克旗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8日克旗公安局补查重报;2019年12月6日二次退回克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克旗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在克什克腾旗**镇**饭店与马某某(已判刑)吃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甲用啤酒瓶打了马某某肩部一下,马某某遂电话联系白某某(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二人。白某某、刘某乙到达**饭店包间后,和马某某一起与刘某甲、张某某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某用盘子将被害人刘某乙左脸部打伤。经克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03月21日,被害人刘某乙申请重新鉴定。经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相互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盘子碎片;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住院病案、伤情照片、重新鉴定申请书、异地羁押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代收罚款收据、刑事谅解书及收据复印件、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左某某、马某某、白某某、闫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勘查图及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周玲男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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