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无逮捕必要,2019年8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小地名为“**塘”的地里,因口角纠纷与马某某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张某某的行为致马某某的左手拇指受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报后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