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农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私自将垫地基的渣子倾倒在本村村民胡某某家门前,与胡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殴打胡某某致胡某某倒地,造成胡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损伤;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电话:1318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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