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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21时,在**乡**KTV唱歌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吴某某的面部,致被害人吴某某的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有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8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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