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服务人员,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叶某某系舅甥关系。2019年7月14日晚,张某甲、叶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相约到张某甲家中吃鱼、喝酒。直至23时许,陈某某、张某乙前往陈某某家打麻将,叶某某亦欲驾车离开。张某甲因担心叶某某酒后驾车出事,劝说叶某某留在其家休息,并将叶某某的车钥匙抢走阻拦其离开,两人遂发生抓扯。后叶某某从张某甲家后门跑出,张某甲跟随叶某某出去,两人再次抓扯。张某甲随即跑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同时叶某某到陈某某家中,将张某甲要打其之事告知张某乙,张某乙微信劝说张某甲。张某甲得知叶某某在陈某某家后,持水果刀赶到陈某某家中,将叶某某喊到陈某某家院坝内,两人又再次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张某甲持水果刀刺伤叶某某肩部、腿根部等部位,致叶某某腿部大量出血。张某甲遂用手按压住叶某某腿部受伤处,并叫人送叶某某就医,后逃离现场。叶某某当场死亡。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大腿致股动脉破裂及大隐静脉离断后大失血而死亡。
2019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电话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梦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十九张;
3.作案工具刀具一把;
4.证据目录二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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