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庄**院,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村。因故意伤害他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0点半左右,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大厦**室内,被告人张某某找被害人顾某甲商讨工程款结算问题,后俩人发生争执,被害人顾某甲被被告人张某某打倒在地后摔伤。经鉴定,被害人顾某甲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门诊病历,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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