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德化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嘉德新苑一期西门岗亭地下车库入口处的公路上,因其弟媳冯某某违规停车被贴禁止停车标志而与物业公司保安林某某发生争执,后用手拽、脚踢林某某,致林某某左侧第10肋骨1处骨折、11肋骨3处骨折、12肋骨2处骨折。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594****。
2.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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