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区**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黄金口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1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害人胡某某与朋友在**县**镇**KTV二楼唱歌时右胳膊被玻璃划伤,该KTV服务生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二楼给胡某某赔礼道歉时发生冲突,胡某某及其朋友与张某某发生相互厮打,该店管理人赵及其朋友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见状也参与其中与胡某某等人发生相互厮打,期间,张某某跑到一楼楼梯间拿出一把水果刀又跑上二楼,被害人胡某某从二楼下楼时,被上楼的张某某在二楼楼梯间用刀子划伤脸部,而后,刀子被人夺走。胡某某到KTV一楼大厅之后,赵某又拿铝合金框打在胡某某等人身上,致胡某某右颈部有多处擦划伤,右眉弓、右下颌等处被划伤。经法鉴定,被害人胡某某面部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胡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胡某某对张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史某某、李某某、袁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