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罗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用酒瓶将罗某某砸伤,经鉴定罗某某的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罗某某因故发生矛盾,将罗某某打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张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忠坤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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