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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2020年4月2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固始县汪棚乡毛学村陆某某家因琐事和被害人陆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这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脸、胸口等部位实施击打,又将陆某某推倒,致陆某某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等,属轻伤一级。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伤情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方相应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斌

符晨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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