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室,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载被害人闫某某前妻曹某某从山海关区东关新苑小区出发,闫某某见状驾车跟随,在行驶至中电宾馆西侧人行道处时,张某某准备下车离开,闫某某上前与其发生争吵,二人继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将闫某某头面部击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东大街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依法所做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贰拾柒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