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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辽宁省辽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4日16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路,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张某某用拳脚殴打郭某某身体,用车钥匙划伤郭某某面部及腹部,致使郭某某左侧肋骨、左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面部皮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崔健

2017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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