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7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门面馆内,因面碗大小问题同面馆老板付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将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左侧眼眶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子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被害人就诊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锐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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