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住********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2时许,被害人邹某甲来到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位于**县**镇**商城的**理发店准备洗头。被告人张某某以水小为由,没有给邹某甲洗头,并叫邹某甲等水管修好再来洗头。此时,邹某甲看到在张某某理发店的另外一名顾客正在洗头,邹某甲认为张某某有意在欺负她,便向张某某提出退卡的要求。为此,张某某与邹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邹某甲使用理发桌上洗发水掷向张某某,张某某及时躲闪,邹某甲才没有掷到张某某;张某某在躲闪时来到邹某甲的身边,与邹某甲呈面对面站位。张某某遂用双手抓住邹某甲双臂,用力将邹某甲一推,邹某甲全身后仰倒在地上,造成邹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邹某甲的人身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邹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邹某甲的谅解。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邹某乙、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峡江正盛〔2020〕司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伤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郭朝燕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