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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3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萧山区**物业工程主管,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事即被害人王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家园**幢保安宿舍内因空调使用问题发生矛盾,双方挥拳互殴,张某某致王某甲鼻部受伤,后王某甲用菜刀砍伤张某某右臂。经鉴定,王某甲左侧上颌骨额骨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鼻梁左侧0.7cm疤痕,左侧鼻骨骨折,右上臂8.5cm创伤疤痕,右手背稍麻木,浅感觉存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3000元,并取得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案结论告知单;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检察官助理:吴争

2020年8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 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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