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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6********,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16时10分许,在抚松镇爱心文具店内,因房屋租赁费用的事情与王某某发生争吵,王某某殴打张某某面部一拳后张某某与王某某互相殴打,王某某腿部受伤。经抚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膝关节半月板破裂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 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三)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四) 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五) 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丹

2020年11月17日

附项: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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