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巷**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琐事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惠某某的停车场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争执,后将其殴打致伤。经鉴定: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谅解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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