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巷**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琐事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惠某某的停车场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争执,后将其殴打致伤。经鉴定: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谅解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