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2019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9年8月3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男,26岁)等人在哈尔滨市双城区“***火锅”吃饭时,张某某与张某乙发生口角,张某某用啤酒瓶击打了被害人张某乙头部,导致被害人头部受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面部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残。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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