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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交口**饭店内,被告人张某某因找人与陈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殴打,后张某某用破的啤酒瓶将被害人刘某某脸部、脖子、胳膊等处刺伤。

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已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明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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